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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利联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仲裁事项情况介绍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德国钛康公司(Ti-ConsJendro,Weiland und Partner Management Consultants)(以下简称:“钛康公司”)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一案已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详见 2016年 1月 21日本公司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01)。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2016年 3月 25日,公司针对钛康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意见及反请求申请》,公司认为钛康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同时,鉴于钛康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提出反请求申请如下:

    1、裁决钛康公司退还公司多支付给钛康公司的合同价款人民币 2750万元及利息;

    2、裁决钛康公司支付人民币 6212.03 万元,以赔偿公司因钛康公司在《氯化法二氧化钛产品生产线设计、建造、操作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项下违约提供技术与服务而遭受的损失;

    3、裁决钛康公司承担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仲裁费用以及因本案发生的其它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日前,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落款时间为 2016年 4月 7日的《反请求受理通知》,根据该通知的内容,仲裁庭已受理公司所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并将与钛康公司的仲裁请求一并进行审理;同时,钛康公司应于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日内对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提交答辩以及相关的附件材料。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仲裁案件的仲裁本请求及仲裁反请求均已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截至目前,本案仲裁委员会尚未确定仲裁开庭时间,本仲裁案件存在不确定性,本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预测,公司将积极应对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 012018 号反请求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4月 11日

责任编辑: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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