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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发文落实各部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分工

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涉及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37个部委和机构等职责分工。

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涉及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37个部委和机构等职责分工。石油和化工园区小编为您摘取了与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部委职责分工,共您参考:

综合监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家专项规划。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实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教育部。

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三)科技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5.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

1.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财政部。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地方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自然资源部。

4.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地方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十一)生态环境部。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4.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商务部。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国家卫生健康委。

5.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九)应急管理部。

1.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国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

3.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贸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5.负责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6.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7.组织协调全国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9.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0.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1.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矿山〈含地质勘探〉除外,下同),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2.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组织实施。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

16.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国务院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中央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二)市场监管总局。

1.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7.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

1.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2.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文章来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任编辑:余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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