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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维权路漫漫 “卓宝”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108526″

    经过十年漫长的维权之路,卓宝集团终于取得了“卓宝”商标之争的胜利。

    一场关于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宝科技”)与金某某之间的“卓宝”防水涂料商标案件,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一审、北京高院终审,终于在2015年尘埃落定。

    “卓宝”商标之争

    2001年5月,深圳市卓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卓宝”二字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即作为“商号”、“商标”一直广泛使用,并在行业内形成了广泛的知名度。

    2003年7月,卓宝科技在第19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卓宝”商标(简称引证商标)。

    2005年6月,时任卓宝科技竞争对手公司的职业经理人金某某在第2类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卓宝”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133期《商标公告》上。

    在法定的异议期内,卓宝科技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2011年,商标局裁定卓宝科技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标准注册。

    卓宝科技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2013年8月,商评委裁定对卓宝的申请予以驳回。

    2013年9月,卓宝科技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不予支持卓宝科技请求。

    2014年11月,卓宝科技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4月,案件开庭审理,终审判决卓宝科技胜诉。

    “在先申请原则”引发的纠纷

    卓宝科技商标维权案相关负责人表示,“卓宝”商标为卓宝科技独创,已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卓宝”、“卓宝科技”商标,且上述商标经长期宣传及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卓宝”是卓宝科技自2001年起使用的企业字号,经卓宝科技长期使用已与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中,依照“在先申请原则”核准商标注册,意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金某某个人正是利用在先申请原则恶意抢注了“卓宝”防水涂料商标,但其既不生产,也不销售相关防水产品,意图不得而知。

    虽《商标法》以“先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但为了保护知名企业的商标及商号,《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30条法条释义:拟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使用的商品上属于相同或相似商品,商标局予以驳回申请。也就是说,金某某在防水涂料上申请了“卓宝”商标,与卓宝科技在防水卷材上已经注册的“卓宝”商标如果构成了类似产品,则金某某注册的“卓宝”防水涂料商标将被驳回。

    何为商标法上的“类似商品”?依据《商标法》规定,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很显然,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对象等方面都相同,是有特定联系的相似商品。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金某某申请的“卓宝”商标核定使用防水涂料产品与卓宝科技已经注册的“卓宝”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是属于相似产品,从而撤销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的裁定和判决。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卓宝科技董事长邹先华表示,卓宝曾经为“BAC”的商标斗争了八年,最终获胜。这次历经十年艰难的商标维权之路,卓宝再次取得完胜,这得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要相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无论如何都不能轻言放弃。

    “卓宝”与卓宝科技

    卓宝科技是一家以生产功能性建筑材料、承接装饰保温和防水工程为主的系统供应商,成立于2001年,总部设在深圳,下辖六大子公司。其产品涵盖建筑防水、装饰保温、虹吸排水、同层排水和家装防水等几大类、数十个品种,拥有30多项国家专利。

    “卓宝”商标为卓宝科技独创的企业字号,自2001年起使用,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卓宝”、“卓宝科技”商标,经长期宣传及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卓宝科技先后荣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防水行业领军企业、中国十大防水材料品牌、中国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知名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深圳知名品牌等称号。

    卓宝科技是防水行业内率先引进国外自粘防水卷材的企业,并自主发明湿铺法、预铺反粘法等。其首次提出“皮肤式”防水理念,用以取代传统的“雨衣式”防水,在中国防水行业掀起了一场全新的革命。

    一份出自2014年1月23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证明资料显示:2006~2013年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粘防水卷材产量连续多年列全国自粘防水卷材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位。

    卓宝科技重视创新与研发,为摆脱产品的同质化竞争,先后研发出BAC系列自粘防水卷材等一代又一代新产品。其研发的外喜防水保温一体化板不仅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更获得了有全球市场通行证之称的美国FM认证。

    2014年,卓宝科技又推出了以根治渗漏为目标的“零缺陷防水服务系统”,颠覆性地整合防水工程各个环节,并打造中国首例防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诺“一旦渗漏,双倍赔偿”。该系统一经推出,追逐模仿者众,继“皮肤式”防水思想后,卓宝科技凭借零缺陷再次引领防水行业发展潮流。

    在“卓宝”商标案之前,卓宝科技为“BAC”商标归属权亦抗争八年,下面和小编一起回顾下那场对卓宝科技意义非凡又惊心动魄的八年之战:

    八年抗争峰回路转 卓宝科技赢回“BAC”商标

    提要:一场关于卓宝科技“BAC”商标注册的异议,于2012年5月2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终于尘埃落定。2004年,卓宝“贴必定”湿铺法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BAC防水卷材)及应用技术被列为“2004年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一场关于卓宝科技“BAC”商标注册的异议,于2012年5月2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终于尘埃落定。该商标注册证有效期为200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原本2004年递交申请资料2006年便可以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为何时隔6年之久?

    近日,记者深入了解这一场马拉松式的商标案,揭秘卓宝科技“BAC”的前世今生。

    历时八年的“BAC”商标申请

    2001年,卓宝科技自主研发生产的“贴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通过了深圳市科技成果鉴定,并于2004年1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BAC”商标申请。该商标于2006年3月28日获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沥青、建筑用沥青产品、防水卷材、油膏、建筑用纸板(涂柏油的)、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油毡、煤焦油沥青、路面敷料。

    然而,2007年9月4日,唐某某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唐某某认为“BAC”是商品的原材料而不是卓宝科技所研发的“贴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

    据介绍,唐某某作为06年之前卓宝科技江西代理商法人之妻,曾代表代理商与原告签订合同。由于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于2006年5月23日被原告取消代理商资格,后该代理商不服起诉法院,经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其败诉。

    商标局认为唐某某被异议商标“BAC”仅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唐某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2010年4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BAC”商标为“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 adhered by cementitious materials)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不具商标显著性而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5月27日,卓宝科技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将商评委作为被告诉讼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支持卓宝科技的诉讼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的异议商标整体理解为“由水泥基材料粘贴的沥青基防水卷材”依据不足,维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提炼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准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此条,BAC商标图形已经经过卓宝科技的设计人员的艺术化创作,具有了显著性和独特性;经过卓宝科技的大力推广和宣传,BAC商标已是卓宝科技的特有品牌,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也认定了“BAC防水卷材”的网络搜索结果绝大多数指向的也是卓宝科技的相关产品,说明BAC与卓宝科技之间已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且公众知晓度高。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案中“BAC”一词来源于“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沥青基防水卷材)、“adheredby”(粘贴)、“cementitiousmaterials”(凝胶基材料)等3个英文词组之首字母的组合,但并非是“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 adhered by cementitious materials”的缩写,而“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的英文名称为“Composite double self-adhesive rubber bitumen waterproofing membrane”。

    这场关于自粘防水卷材“BAC”商标申请的道路一波三折。卓宝科技从2004年申请到2012年的获批,历经了8年之久才为自主研发的“贴必定”BAC系列自粘防水卷材换来了法律保护的权益。

    “当时卓宝科技面临两种选择,即要么应诉,要么放弃。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发明的自粘防水卷材的商标。然而,我们不仅要有自主创新的精神,还要坚持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卓宝科技董事长邹先华表示。这8年的等待对于卓宝人来说,很残酷,也很漫长,然而他不抛弃,不放弃,终于迎来了“BAC”商标的扬眉吐气。

    卓宝科技率先激活“BAC”

    一份出自2010年5月23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证明资料显示:2003年,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首创湿铺法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及应用技术,2007年卓宝“BAC”湿铺法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及应用技术“被列为2007年全国建设行业——防水专项成果推广项目。

    据《“贴必定“BAC防水卷材的预铺反粘应用技术》一文介绍,卓宝公司研发的“贴必定”BAC防水卷材是一种湿铺法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具有可与后浇筑混凝土良好粘结的良好性能,应用于地下室底板、外墙、隧道等外方内贴施工部位,可以解决传统防水卷材与结构混凝土之间不粘结而造成的窜水问题。

    早在2002年,卓宝科技研发的“贴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便被列为深圳市“2002年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又被国家五部委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2004年,卓宝“贴必定”湿铺法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BAC防水卷材)及应用技术被列为“2004年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国标图集——《自粘防水材料建筑造(一)》,图集编号为11CJ23-1,介绍了卓宝科技研发生产的“贴必定”系列自粘防水卷材,其中就包括BAC自粘防水卷材(湿铺/预铺)。

    BAC作为卓宝科技的商标,首先使用在其自粘卷材的包装和产品宣传资料上,因此,“BAC”或“Bac”并非为行业产品的通用名称或标志或产品符号,而是特指卓宝公司研发生产的某种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卓宝科技的“BAC”产品在防水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BAC”的行业地位

    作为国内大型知名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卓宝科技率先自主发明湿铺法、预铺反粘法,发展之初就非常重视创新与研发,摆脱产品的同质化竞争,率先研发出BAC系列自粘防水卷材,紧接着又开发出PET和高分子自粘卷材、宽幅ABC、PET和超级BAC、超级P型以及TPO、PVC等一代又一代新产品。如今,卓宝科技的产品涵盖建筑防水、防水保温、装饰保温、虹吸雨水、同层排水和家装防水等几大类、数十个品种,坐拥20多项国家专利。

    据悉,湿铺法和预铺反粘法自粘卷材诞生这十年来,在中国销量总计约为4.5亿平米。自从卓宝科技在2001年开始推出BAC自粘防水卷材,到现在全国容量1.2亿平米,约占20%以上的市场份额,自粘防水卷材已经连续十多年全国销量第一。

    “自主创新是卓宝科技的灵魂,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创新,每年都推出新产品,可以说,BAC自粘防水卷材作为卓宝科技的拳头产品,支撑着卓宝科技的品牌和发展。正是凭借着这些创新的技术与产品,卓宝科技走在行业的前列。”卓宝科技董事长邹先华如是说。

    保护知识产权之战

    卓宝科技总工程师林旭涛告诉记者,BAC自粘防水卷材这个名称是卓宝科技最早提出来的,当年卓宝科技把BAC自粘防水卷材推出市场时,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并很快被模仿。为了保护BAC防水卷材的知识产权,防御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卓宝科技便于2004年向商标局递交了“BAC”商标申请资料。

    由百度搜索的信息来看,BAC防水卷材似乎有些“鱼目混珠”,短短几年时间,已有一百多家防水厂家生产的自粘防水卷材也带有BAC的标识。这不仅给卓宝科技带来了重大的损失,更是严重影响到防水行业的市场秩序。良莠不齐的产品质量,直接损害了国计民生的利益,对中国建筑寿命造成极大的危害。

    “尽管‘BAC’商标成功注册迟到了整整6年,但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目前国家法律程序还比较复杂,但它最终还了我们公道,说明法律还是公正的。这对于我们来说很无奈,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让行内人士也认识到商标注册的任重而道远,对于规范行业竞争是多么的重要。”回忆起这场8年的“持久战”,邹先华感慨地说。

    记者采访了行业内有关人士谈到,关于防水产品的商标,目前法律还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漏洞,由此造成对企业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还没有下文。卓宝科技的“BAC”就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商标案例。显然,全国防水行业类似商标得不到保护的案例远远不止这一单,应引起行业内人士的关注。市场上的冒牌防水产品泛滥成灾,能否规范防水材料的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时不我待。

    商标异议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使恶意商标异议人有机可乘。2004年11月24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商标异议:漫长的等待成为企业难咽苦果》。文中提到: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使50个正在等待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一面是市场瞬息万变,商机时不我待,一面是商标申请一旦遭遇异议,必然进入审查程序,面对漫长的等待期。

    据悉,现有的商标管理机关的机构和编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虽然设置了异议制度,但是不够完善,只规定了初审公告后3个月为异议期限,没有规定行政审查裁定的期限,异议案件不分难、简一律排队,加之内外贸把注册商标当成市场“通行证”的做法损害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都加剧了商标异议情形的恶化,无形中损害了市场环境和相关企业的利益。

    目前在中国,恶意商标异议人以区区数千元的代价,利用法律程序规定使其恶意行为合法化,达到其阻遏他人在商业领域正当经营行为的不正当目的。而英国法律规定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启动商标争议程序,滥用程序打击诚实守信的同业竞争对手的异议人予以严惩。如果其败诉,英国专利局或者法院均有权决定败诉方支付给对方高额的费用。

    记者呼吁,建立赔偿责任机制,以遏制恶意商标异议行为逼在眉睫。对现行商标法或其实施条例予以修改时,可借鉴英国的做法。执法机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对这种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充分体现法律扬善惩恶的功能,使那些摄于难以承受经济代价的恶意商标异议人不敢轻易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并以法律手段对已经发生的商标恶意异议行为进行有力制裁。

责任编辑:李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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